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
--2007年3月1日起禁止海砂出口
为加强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除金属矿砂外,硅砂及石英砂以及其他天然砂将被禁止出口。对此,国家海洋局表示,将积极配合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大海砂管理力度。
2006年3月,商务部和海关总暑曾发布公告,将硅砂及石英砂以及其他天然砂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计划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后因砂石协会和部分海砂开采企业反映在短期内难以调整经营方向,为给企业充分的时间建立新的经营渠道,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推迟了之前确定的施行时间。
2006年7月中旬,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东、福建两省进行专题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国家海洋局有关领导表示,将配合恢复禁止海砂出口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海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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